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02號
上 訴 人 愛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仁
被 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13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依前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