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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弘特舞蹈演藝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詩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文姿云間請求排除人格權侵害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9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1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並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