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62號
原 告 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泰明
訴訟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
朱日銓律師
被 告 維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悌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及提出由合法法定代理人委任朱祐慧律師、朱日銓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狀,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或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法人為原告或被告時,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
法定代理權為訴訟成立要件,故起訴時法定代理權若有欠缺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隨時應依職權調查(最高法院85
年臺抗字第550 號判決參照)。法人應以代表人代表法人為
訴訟行為(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 192號裁定意指參照)
。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第 208條
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成公司)之現任董事
長即代表公司負責人為「郭泰明」,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為憑,應堪認原告益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郭
泰明。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鄭秀琴」為益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可參,復未具體敘明「鄭
秀琴」有何法定代理合法權限,又原告於上開書狀以鄭秀琴
為法定代理人,並委任朱祐慧律師、朱日銓律師,提起本件
訴訟,是否經合法代理,亦顯有疑義,揆諸前揭說明,原告
之法定代理權及訴訟代理權顯有欠缺,茲限原告於 5日內補
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