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34號
原 告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雯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台灣華東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宗珊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林貴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於民國110年8月24日具狀擴張聲明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928元及遲延利息,是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43,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10,350元,尚應補繳5,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