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06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 微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被 告 唯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德
訴訟代理人 余舜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23號損害賠償事件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10月23日
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終結,有111年5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23號民事判決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