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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06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  微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被      告  唯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德 
訴訟代理人  余舜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23號損害賠償事件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10月23日
    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終結,有111年5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23號民事判決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