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77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 告 樺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