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44號
原 告 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禾穎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易宇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9,9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