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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49號
上  訴  人  宇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璇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644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1,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