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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3號
原 告 李明廣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被 告 宏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奇宏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彰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誠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