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瓊(HER SUKYEONG)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6,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