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馥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宜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峰開發有限公司因109年訴字第66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