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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1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榮彬 
被      告  喬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本金」欄關於「188萬4,790元」記載,應更正為「188萬4,97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