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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淑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川石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新臺幣1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