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39號
原 告 上盈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被 告 莊啟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
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 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