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10號
原 告 淞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瑜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媽媽餵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