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2號
原 告 李文中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周致廷律師
被 告 李王美娥
周清美
陳郭寶桂
蔡吳桂枝
李秋雪
黃元紳
巫登益
許國俊
訴訟代理人 許朝禎
被 告 李玉蘭
許雲川
林惠玲
沙行嘉
陳淑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國
被 告 陳建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國
被 告 陳建民
訴訟代理人 陳偉杰
被 告 陳建國
賴陳建英
訴訟代理人 陳建民
被 告 勤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肇基
被 告 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