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26號
上 訴 人 正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喜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26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萬7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