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41號
原 告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蔡儀律師
被 告 兩洋船務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福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兩洋船務報關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7月30日)登記之公司所在地於基隆市○○區○○路00號3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憑,則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