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88號
原 告 陳宇新
蘇月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事通國際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1日以追加暨變更訴之聲明㈡狀擴張請求聲明,擴張後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939元(計算式:293,859元+594,080元=887,9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先前據繳納裁判費共計8,370元,原告應再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