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11號
原 告 思諾運動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曉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張怡凡律師
吳品蓉律師
被 告 緯創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勳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業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宣每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