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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思諾運動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曉琦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緯創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3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林世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19至12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