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77號
原 告 威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蓓莉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被 告 台灣雷射光電暨內鏡微創協會
法定代理人 趙振程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事證待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上開期日前具狀提出本件之爭點整理至院,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