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69號
上 訴 人 厚生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如上訴人欲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19,990元,合計6,519,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