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46號
原 告 張逸人
歐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波谷影片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追加訴之聲明,查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60,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873元,原告僅繳納38,620元,不足4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