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朗飲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英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林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