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今友吉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