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66號
原 告 濤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濤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瑜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即被告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