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鋒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精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學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