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
原 告 私立威士登文理短期補習班即陳瑞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威廉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慧萍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3萬9,6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3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216元(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