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潤駿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融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麗婉、黃莉馨間因本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0,695元(計算式:11,461,485+2,844,605×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