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沁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芳、邵仲益間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8,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