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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7號
原      告  張琬甄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      告  臺北欣積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台北雷格斯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 人
法定代理人  Shingo Nishiok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許筑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下
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111年6月3日上午11時宣示。惟查,本院前開指定宣示判決期日,適逢端午節放假日,為政府機關休息日,故原指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111年6月6日下午4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