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博匠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間因109年度重國字第3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1,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6,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