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