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9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盧世鈞 
被      告  人因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宏仁 
被      告  羅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3日上午10時58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1時01分之言詞辯論期日雖委由林婕汝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到場,惟林婕汝之委任狀係原法定代理人鄭美玲代表原告所出具(本院卷第11頁),而未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代表原告出具之委任狀,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原告顯未由合法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到場,自應再開辯論。如原告仍委由林婕汝於前所定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請務必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代表原告出具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