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
上 訴 人 迅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熙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綸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98,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