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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      告  樺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令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經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1149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10月18日確定在案,惟原告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