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正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素卿
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原 告 周方慰
參 加 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
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蔡幸紘
郭芳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