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錫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昌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5萬6,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131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7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191元【計算式:127,131元+12,060元=139,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