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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徐乃成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被 告 彭騰德
中瑋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趙相文律師
吳榮庭律師
被 告 美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誠浩
訴訟代理人 張嘉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