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嘉芸即町合食品商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佳蘭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90,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