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原 告 陳吉利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黃佑民律師
張雅婷律師
被 告 永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宣然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簡逸豪律師
被 告 馮竣嗣
韓駿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蔣佩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疫情等緣故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