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原 告 盈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晨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盈品五金有限公司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萬49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112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11萬2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