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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原      告  盈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晨琳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盈品五金有限公司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萬2612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至原告之住所地,由原告受領,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