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文勇、葉王素芳、葉青樺、葉建宏、葉貞吟、葉月華、林聖泰、林聖智、林聖彥、林雅芬、林雅婷、林秀峯因109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貳佰參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