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林德興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複代理人 李牧宸律師
黃郁喬律師
被 告 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和
被 告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興
被 告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