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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原      告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淵寬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陳香羽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念涵律師
被      告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仲杰  
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省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40號民事訴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0年6月2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另案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9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