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原 告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美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