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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原      告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美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