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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原      告  林振鴻 
被      告  東南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乃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
    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
    更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債
    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合於上開規定,且
    因異議未能終結,聲明異議人始得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
    ,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故債權人或債務人依前開規定提起
    分配表異議之訴者,必須於執行法院所定分配期日一日前,
    以書狀敘明異議之事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始足當之,若
    未於分配期日一日前並以書狀敘明理由聲明異議,顯未具備
    上開要件,如逕行起訴,因其欠缺此項要件無從命其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逕以裁定駁
    回之。
二、經查,原告係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3155號返還價金等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分配表中所載被告之債權有意見,而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惟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期日係定於民國109年5月12日上午10時,原告於該分配期日前,並未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提出書狀,聲明異議,程序上已不符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前提要件,況本件已分配完畢,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原告遲至109年5月22日具狀逕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起訴不具備前提要件,且本院無從命其補正,故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