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48號
原 告 義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文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福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洋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專案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0,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